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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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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前 言 本标准第 1、2 章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之附录 A 和附录 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修订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加修订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修订主要起草人:吴维皑 邵强 于水中 施理 赵容 刘江 吕伯钦 梁友信 傅慰祖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 TJ36 —79 与本标难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1.1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 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 1.2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 离辐射及电离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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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分类号】4071067901 【标题】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790831 【实施日期】79083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卫生监督、检疫 【文号】 【名称】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题注】 全文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 “预防为主” 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 的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 外)。 第三条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 5分贝(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 但不得超过90分贝(A)。 第六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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