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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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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法规标题】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发文字号】 【发布部门】 【颁布日期】 2006-3-29 【生效日期】 2006-6-1 【时效性】有效 【唯一标志】 14454 【主题词】固体 废物 污染 环境 防治 (2006年 3月 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 ,维护生态 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不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 用价值或者虽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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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合理利用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 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 作。 第四条 国家已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国家未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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