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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公司未经清算而解散的法律责任—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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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清算而解散的法律责任 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冉缤律师,现为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 大学, 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 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 广泛涉猎婚姻家庭、 行政诉讼、人身损 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 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经济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 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 其所代理的案件, 多次被中央电 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 、《法制日报》、香港《文 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 纠纷、劳资权益纠纷、 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 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 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具体情形: 1. 公司实际上已经自行解散,既未被吊销营业执照,也未 被注销,即名存实亡,没有清算。这实际上属于 公司法第 190

清算方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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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沙再制造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方案 根据《公司法》、《再制造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 再制造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 XX”)于 2011年 8月 19 日股东会通过的《长沙 XX 再制造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 解散清算的决议》,制定如下清算方案。 一、 清算组组成 1、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成员由全体股东担任,各股东可 授权委派代表担任,受委派的代表须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 2、清算组设组长一人,由大股东深圳市 XXXX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 派代表唐维剑先生担任;清算组设秘书一人,由长沙大族公司生产负 责人刘伟先生担任; 3、清算组成员均为无薪人员(除经清算组聘任的人员除外) ,长沙大 族公司不承担薪酬费用;清算组各成员开会的车费、单独聘请的各类 中介所产生的各项审计费或代理费等各项费用均由各成员独自承担, 长沙大族公司一律不予承担。 二、 清算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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