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规发, 2007? 1624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施《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 资质标准 >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 [2006]40 号)和《关于印发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等四个 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 [2006]68 号),进一 步加强我市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 程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管理(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 质),规范和完善资质许可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 —2— (一)资质受理 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应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 下简称:市规划委)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提出申请,市规划委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