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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25
关于实施《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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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规发, 2007? 1624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施《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 资质标准 >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 [2006]40 号)和《关于印发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等四个 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 [2006]68 号),进一 步加强我市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 程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管理(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 质),规范和完善资质许可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 —2— (一)资质受理 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应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 下简称:市规划委)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提出申请,市规划委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受理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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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消防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消防设施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工程,(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经消防验收质量合格的消防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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