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工程量清单管理的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含机电工程)的编制管理 各项目招标人在报备招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经审查修编后 的施工图数量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工程量清单格式应符 合省厅的有关规定。中标后原则上不得再进行清单修编工作, 按招投标法规定时限签订合同,同步建立工程造价台账。 二、合同清单的修编管理 正在修编或已经招标将要修编的项目,须规范合同清单修 编的管理,招标文件有约定的,严格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 件约定不完善或没有约定的,其修编原则、要求、核备程序、 时限等要求如下: (一)修编原则 1.修编工程数量采用审查后施工图的图纸数量; 2.合同单价不因修编而变化; 3.修编过程中若有新增单价,其确定原则应按照招标文件 中设计变更的计价约定执行,确定新增单价的相关资料应作为 附件一并保留备查; 4.暂定费用及暂定单价不因修编而变化。 (二)修编具体要求 1.编制修编说明 (1)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