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促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的制度 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 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应单独组织验收, 由验收申请单位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移民验 收报告。没有提交移民验收报告的,不予验收。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按进度分为截流、 下闸蓄水、 分期蓄水等阶段性验收和 竣工验收。 按项目分为分项验收和总体验收。 按程序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 项目法人应依据本办法, 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迁建 进度编制验收计划, 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做好各阶段的移民验收 基础工作。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六条 移民验收应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