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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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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 【颁布日期】 19991110 【实施日期】 19991110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增强城市防空抗 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 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文体娱乐场馆、 候车室、候机楼、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非生产性 建筑。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结合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

(新)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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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 第 22 号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已经 2011 年 12 月 28 日省政府第 9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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