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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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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 2009〕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85号) 有关规定,经 2009年 11月 23日市人民政府第 5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将调整城 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 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 面积每平方米 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 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50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 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 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 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

渝府发[2009]110: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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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渝府发〔 2009〕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85号)有关规定, 经 2009 年 11月 23日市人民政府第 55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 2737 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 290 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 2736 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 平方米 150 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 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 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 其城市建设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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