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迅速消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事故,有效遏制安 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安徽 海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隐患及其分类 1、隐患: 本制度所指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 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分类: 一般隐患系指危险性较低、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 患;重大隐患系指危险性较大、 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大的隐患; 特别重大隐患系指危险大、事故影响或损失大的隐 患。 二、隐患整改原则 1、“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原则; 2、“抓生产必须先抓隐患整改”和“谁主管、谁 负责”原则; 3 、“谁存在事故隐患, 谁负责进行整改” 和迅速、及时、 彻底完成彻底隐患整改原则; 4、实行隐患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重、特 大隐患整改期间
—1—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259号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 2015年 2 月 27日省 人民政府第 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年 5月 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学军 2015年 3月 10日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 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 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