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及提质改造标准 (试行) (一)总 则 一、为抓好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改善农贸市场经营与购 物环境,参照长沙市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本标 准。 二、农贸市场是指用于以零售经营蔬菜、瓜果、水产品、禽 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 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为主的固定场所。 三、我市新建或改造农贸市场招牌使用统一的字体、色彩和 材质。 第二章 市场规划及建设标准 四、选址要求。农贸市场选址必须符合规划部门制定的确址 规划,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与城市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 设,原则上每个社区一个农贸市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 米。 凡以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农贸市 场,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和挪作他用。 五、建设要求。农贸市场提质建设必须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 准,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