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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04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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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 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为 5年。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 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 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中 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 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 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 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 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 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 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

工程设计费取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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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费取费方法 一、设计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1、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 1±浮动幅度值) 2、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基本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 3、基本设计收费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专业调整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 二、解析 (按照 3、2、1的顺序计算 ) 1、第一步,公式 3 1> 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参照附表一 (内插法 )。 2> 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参照附表二(电气、装饰工程都按建筑专业,取系数 1.0),表中未 列明的,可按系数 1.0 计;也可以参照相近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 确定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参照表 7.3.1,Ⅰ级为 0.85,Ⅱ级为 1.0,Ⅲ级为 1.15。表 中未列明的,可以参照相近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4> 确定附加调整系数, ① 古建筑、仿古建筑、保护性建筑等附加调整系数为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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