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 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 1.0.3 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 2.0.1 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 10大类, 46 中类, 73 小类。 第 2.0.2 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 2.0.3 条 使用本分类时 ,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 ,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 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 2.0.4 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 中类和小类应各 采用一位阿拉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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