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文件 建办标函〔 2008〕134 号 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为了加强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日常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 设部令第 15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规定,现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 如下: 一、初始注册 (一)受理范围 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 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 1 年以后申请的,须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1.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 《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同时必须通过 “中 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www.ccost.com) 进行网上申报。 2.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 ,进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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