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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0
一级建造师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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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执业范围(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 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 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注册建 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 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 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 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 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 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水 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 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

一级建造师执业范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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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 中型 小型 层 ≥25 5~25 <5 建筑物层数 米 ≥100 15~100 <15 建筑物高度 米 ≥30 15~30 <15 单跨跨度 平方米 ≥30000 3000~30000 <3000 单体建筑面积 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平方米 ≥100000 3000~100000 <3000 建筑群建筑面积 其他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万元 ≥3000 300~3000 <3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冷却塔及附属工程 平方米 >3500 2000~3500 <2000 淋水面积 高耸构筑物工程 米 ≥120 25~120 <25 构筑物高度 其他高耸构筑物工程 万元 ≥3000 300~3000 <3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房屋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 层 ≥25 5~25 <5 建筑物层数 构筑物地基与基础工程 米 ≥100 25~100 <25 构筑物高度 基坑围护工程 米 ≥8 3~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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