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情况 报告制度的通知 皖建质安〔 2010〕7号 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 141号令)和《安徽省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实行工程质量检测信息报告 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 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目前,我省工程质量 检测信息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不甚理想,部分检测机构存在瞒报、不 报或不及时报送的情况, 甚至有检测机构长期出现不合格检测结果零 报告等非正常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管,第一 时间掌握不合格检测信息,防止造成新的财产损失,及时消除工程质 量隐患,保证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常规检测项目中的水泥、钢筋(含焊接件)、混凝土、砂浆、 承重结构中的砖和砌块检测不合格结果,检测机构应在 24小时内报 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