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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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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2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第六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第六条作者:佚名 时间: 2008-7-24 浏览量: 业主的权利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享有下列权利 :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 议 ; 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2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行使投票权 ;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并享有被选举权 ;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 情权和监督权 ;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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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 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物 业管理 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 监督管理工作。 县 (市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 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 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协调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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