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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1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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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5 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已于 1999年 5月 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 予发布, 1999年 10月 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在直辖市行政 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 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 实施监督管理

危险废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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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的运输、 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防止意外安全 事故的发生,做到危险废物的运输、装卸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危险废物的运输、装卸环节。 三、职责: 1、营销部负责对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检查及车辆安全设施的 检查。 2、相关单位保管员负责整个装卸过程的监护。 3、安全部负责对装卸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四、工作程序 1、营销部在危险废物进行装卸前,要根据有关要求检查车辆的 资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 2、对装卸操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3 、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 得擅自操作。 4、操作人员在装卸危险废物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 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 一定要以书面 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5、装卸、搬运危险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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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联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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