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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13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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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 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 建工程项目。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 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 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建设规模和水平,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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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试行) 一、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保障审判活 动公开、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 、《人 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人民法院专网建设技术 规范》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建、扩建、改建的审判 法庭。原有的审判法庭可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执行, 逐步完善各项 功能。专门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中方案一是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应达到的基本配置 和基本功能。 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范围和功能, 由各级人 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需求确定。 原则上高级人民法院 应在 4 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应在 2 个以上审判法庭实现方案三 中的各项功能,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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