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 织实施。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 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 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 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 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作, 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并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不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文 号:512402 颁布日期: 2006-11-7 正 文: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3号 颁布日期: 20061107 实施日期: 20070101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 第三章 房屋装饰装修 第四章 房屋修缮 第五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六章 危险房屋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06年 11月 7日通过,现予以公 布,自 2007年 1月 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2006年 11月 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 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