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问:我们承接的工程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施工工期计划都比国家规定的 工期定额提前了好多, 而建设单位还会要求我们赶工, 却不愿意承担赶工措施费 (有的 单位甚至在合同中注明不给),我们应该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在正常的、 或者合同规定工期的基础上为了提前完成 项目建设必然会产生一些赶工费(有的地方叫抢工费),但正常情况下施工合同的双方 都会在合同中就项目的工期完成时间确定一个具体的奖惩办法。 不计赶工费,甚至在合 同中明确注明不给的, 可以肯定地说, 这个合同使用的不是国家住建部和工商总局的格 式合同版本。 使用什么合同格式不是问题的实质, 对按在规定工期基础上为了提前完工 而发生的额外增加的费用不予考虑是没有道理的。 举个例子: 我们知道,全国许多地区砼用模板定额是按周转五次取定的。现有一项目按 合同工期, 施工单位配制四套模板就能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