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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1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481号,199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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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水建管〔 1998〕481 号 (1998 年 11月 10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根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进行招标 投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另外的施工单位施工, 但 仍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承包单位不得将中标的全部工程分包。 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建筑物不得分包; 地下基础处理、 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等专业性较强 的专项工程以及附屑工程和临时工程等工程需经项目法人批准方可分包, 但不准任何单位以 任何名义进行再次分包。 分包工程量除项目法人在标书中指定部分外, 一般不得超过承包合 同总额的 30%。主要建筑物和允许分包项目的内容,由项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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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多在河道、湖泊、沿海及其他水域施工,受地质条件、气温、水文和社会等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在水利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各方应加强管理,及时解决施工对工程造价影响,确保施工阶段的费用控制在批准的限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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