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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2
建筑设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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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标准 (一)甲级 l 、从事建筑设计业务 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5项 工程等级为一级 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 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 8人、8人、 10人;其中一级注册 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 3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建筑设计 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 少于 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 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 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 工作。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 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键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 15平方米。 (二)乙级 1、从事建

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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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 设部第 60号令 ),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 )本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 即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 建筑物构筑物设计、 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 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 工厂厂前区、 工厂生活区设计等, 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 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 室内外环境设计与装修、动力、煤气、道路、消防、保安、通信、防雷、建筑智能化设施等 设计内容。 (三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如确有 必要设置丁级设计资质, 需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批 准设置。 二、 分级标准 (一 )甲级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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