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73 号) 《上海市绿化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 2007 年 1月 17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 年 1 月 17 日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 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 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 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
上海市绿化条例 (2007 版) ( 2007-04-03 出自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2007.01.17 新颁布日期: 2007.01.17 实施日期: 2007.05.01 内容分类:林木 颁布单位代码: 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2007年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国务院 《城 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 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 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 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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