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 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下称《条例》) 和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 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 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 )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 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 )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 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 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 ) 男性未满 60周岁、女性未满 55周岁,领取营业
四川省教育厅 川教函〔 2016〕277号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实施建档立卡 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财政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扶贫移民局, 省内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省扶贫移民局《关于实施教 育扶贫攻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教〔 2015〕230 号),为 落实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保教费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从 2016 年春季学期起,对全省除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以外的其余 132个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 园幼儿据实免除保教费。 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 困家庭幼儿, 按照实际收费标准据实免除; 对在教育主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