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价发 [2007]22 号 关于贯彻《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 有关规定的 通知 陕建价发 [2007]22 号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杨凌示范区造价管理站、 各有关单位: 为正确理解与贯彻《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 知》 (陕建发 [2007]232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作如下说明: 1. 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主不采 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 2008年 1月 1日起应参照 2004年《陕西 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陕 西省市政 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价目表》、《参 考费率》编制工程预结算,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 调增部分列入差价。 其计价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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