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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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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 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 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7月7日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 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

【2019年整理】山东拆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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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4年 11月 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 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 县级人民政府确 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 (以下统称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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