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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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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资料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提高建 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 (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 )注 册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备案与管理工作,办事 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依照管理权限,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 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应当按照本办法先申请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 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执业的; (三)在申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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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2009-2-18 13:39:24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 依据《水利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注册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备案与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 负责监理 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先申请注册,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和执业印章后, 方可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执业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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