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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0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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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2009-电气》 23机房工程 一般规定 本章主要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中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弱电间、控制室的设计。 机房工程设计包括机房、弱电间、控制室等场所的建筑结构、空调、给排水、供配电、接地、消 防、安防、环境和设备监控等系统的要求。 机房工程设计应确保智能化和信息化系统运行的稳定可靠,为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机房 机房是指民用建筑物内为电子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交换设备、信息处理设备、信息存储设备、通信设 备、控制设备、系统布线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提供运行环境的建筑空间,包括数据机房、通信机房 等。 根据机房所处行业/领域的重要性、使用单位对机房内各系统的保障、维护能力及由于场地设施故 障造成网络信息中断/重要数据丢失在经济和社会上造成的损失、影响程度,将机房从高到低划分为 A、 B、C三级。 机房分级标准、性能要求和系统配置见表:—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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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2009-电气》 8 电气照明 8电气照明 8.1 一般规定 8.1.1 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 工作性质和环境条件, 使工作区或空间获得良好的视觉效果、 合理的照度和显色性,以及适宜的亮度分布。 8.1.2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使用功能对照明的不同要求,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建 设投资及能源消耗与照明效果的关系。 8.1.3 照明设计应重视清晰度,消除阴影,减少热辐射,限制眩光。 8.1.4 照明设计时,应合理选择光源、 灯具及附件、照明方式、 控制方式,以降低照明电能消耗指标。 8.1.5 照明设计应在保证整个照明系统的效率、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全面实施绿色照明工程,保护环 境,节约能源。 8.1.6 照明设计应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所对应的照度标准、照度均匀度、统一 眩光值、光色、照明功率密度值、能效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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