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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0
建设部开展2002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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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开展 2002 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   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 18 号) 的规定 ,建设部将开展 2002 年 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建设部近日发文明确了有关 注册事项 ,并提出了网上申报的要求。 一、注册条件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 1、经考试合格 ,并取得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为监理企业的在职人员 ,年龄在 65 周岁以 下 ; 3、在工程监理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大监理过失 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 4、身体健康 ,能胜任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二、注册程序和要求 1、申请注册的人员向所在的监理企业提出申 请 ,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监理企业经审 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后 ,将申报材料报送本企业注册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 ;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下属的监理企业

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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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歼发企业办理抵押信息确认后,抵押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办理完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之日起 3个工作 口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到市、区县建委进行抵押信息确认。 五、房屋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情况在预售合同 中书面告知买受人。已签订预售合同的须在补充协议中告知买受人,未告知买受人抵押情况的.发生的纠纷由开发企业负 责承担民事责任。 六、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房屋已设定抵押的,开发企业应先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开发企业未办理抵押注 销登记的应由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备申请书》上签署已被告知所购房屋有抵押且同意预售 登记的书面文字。 七、本通知自2006年 4月 15日起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o0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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