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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13
女工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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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保护制度 女工的劳动保护,除享受男工共同保护外,根据其生理特点,发育成 长情况,给予特殊保护,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女工劳动保 护规定》、《合同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不得拒绝安排女工、不得在女工怀孕期、产 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和取消应享有的待遇。 2 女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并建立女工健康情况档案。对查出的疾病 应及时进行治疗。 3 禁止安排女工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以及繁重体力劳动。 4 女工较集中的地方,应按规定和条件配备女工卫生保健设施,并有专人 管理。 5 各部门也可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订本部门的女工劳 动保护措施。 6 女工“五期”保护 1、经期 女工在月经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和冷水作业以及繁重 体力劳动。 2、孕期 (1)女工在怀孕期间,各部门不

实施女性素质工程  提升女工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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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一师塔水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从提升女职工整体素质入手,开展了\"巾帼建功\"系列活动、\"妇女代表\"联系制度、\"巾帼文明岗\"等创建活动,使女职工综合素质得到有效提升,为塔水处经济发展、和谐稳定注入了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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