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6年 7月 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6年 9月 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城镇住房建设, 提高居民居住水平,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及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 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 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属于职工个人所 有。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 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