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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25
拆迁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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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产权人: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甲方自愿将一套拆迁安置房出让给乙方, 就有关购买事项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所分配的安置房屋尚未建造完成, 也未办理选房事宜。 甲方 楼层为 1 层和 4 层,现决定将自己手中的 2 层出售给乙方,面

拆迁安置房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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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难分配 祖孙 九人对簿公堂 本网讯(童宁) 2013 年 2月 6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 法院审结了一起分家析 产、继承纠纷案, 法院一 审判决拆迁安置房中一套 安置房归龚金香等八原告 所有,另一套拆迁安置房 归被告所有, 并由龚金香 等八原告支付 34998元的 房屋差额款给被告胡强 华。此案已履行完毕。 2012 年 8月 2日 原告龚金香 因其夫胡文强原单位分有 的一套公房被拆 迁,补偿 所得两套安置房被儿子胡 强华所占有,龚金香及其 他子女起诉来法院要求分 家析产、继承遗产, 原告 的利益共同共有、不要求 分割,把被告的利益分出 去。 审理查明,胡文强、 龚金香夫妇生有二子四 女,龚金香之夫胡文仲于 1998年在单位购买住房一 套,所有权人为胡文仲, 共有人为龚金香、胡强华。 房屋由胡强华出钱装 修,由胡文仲、龚金香夫 妇及胡强华夫妇共同居 住。 2004年胡建华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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