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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13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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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 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 力设计。 第 1.0.3 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 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 1.0.4 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 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 确定设计方案。 第 1.0.5 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矿山工程供配电 第 2.0.1 条 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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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批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70—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1)、4.1.3(1)、4.1.4(1、2)、4.2.8、4.2.9(1、2)、4.6.1、5.0.5、6.3.24、6.3.25、8.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9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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