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03.25
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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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 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 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 适合中 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适用性, 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 要达到一 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 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区别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 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 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 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适用性是指在住房 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 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 这类住宅因

违规交易经济适用房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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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交易经济适用房被判无效 杭州一购房者索赔违约金未果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私下交易经济适用房引发的纠纷案件作出宣判, 法院以原告沈启华、徐晓华夫妇与被告马玉根、陆金华夫妇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为由, 判决被告夫妇返还原告夫妇 54.3 万余元购房款等费用, 驳回原告夫妇要求被告夫妇支付 35 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沈启华、马玉根二人原系同事,前者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后者虽然具备认购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而且也申报认购了杭州市江干区的一套经济适用房 (建筑面积 117.03 平方米),可是资金却不够。 2006 年 5 月,原、被告就上述经济适用房 达成转让协议:原告支付 51.9 万元购房款,再借给被告 3.1 万元;被告取得的购房合同、 购房款收据及相关房屋产权等证件均应交付原告, 由原告支付相关费用; 经济适用房交付使 用后,由原告无偿使用, 待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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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经济适用房2019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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