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 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 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 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 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 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 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 可以先行使用土 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 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 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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