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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13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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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建工程资料过程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1条 为规范北京地铁 15号线工程各土建监理、 施工单位工程 资料的管理工作,统一管理标准,强化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 整理、 编制、组卷等工作,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土建 篇)》(以下简称《规程》)、《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及《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 2条 工程资料是指北京市档案馆规定的归档移交范围内的监 理资料、施工资料以及竣工图, 也包括一部分未列入归档范围内但对 于过程管理十分重要的资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 3条 工程部 3.1工程部是土建工程资料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监理及施工单位 工程资料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及履约考评。 3.2 负责组织工程资料业务培训工作 ; 组织召开全线工程资料专 题会议。 3.3根据土建工程施工进度,组织工程档案接收单位、监理单位 及相关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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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3.5 施工单位职责 3.5.1 应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3.5.2 营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 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并对施 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5.3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成。 3.5.4 应负责编制两套施工资料,其中一交建设单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 4.3 施工资料管理 4.3.1 施工资料应实行报验、报审管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按报验、报审程序,通过相关施工单位审核 后,方可报建设 (监理 )单位。 4.3.2 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应有时限性。工程相关各单位宜在合同中约定报验、报审资料的申报时间及审批 时间,并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当无约定时,施工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4.3.3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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