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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23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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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条款 1、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附加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建筑施工现场、因公外出期间或因公 往返建筑工地途中遭受意外伤害, 在二级以上 (含二级)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 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按下 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 (一) 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基础上按 80%的比例在保 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 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第九十日止(含第九十日) ,门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华泰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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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 )(备 -普通意外保险 )【2018】(主) 019 号 华泰财险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凡年龄在 16 周岁至 65周岁(含 16 周岁及 65 周岁),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 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管理或施工作业, 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 动关系的人员 ,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 经被保险人同意。 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 被保险人人数应不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最低 人数要求,且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被保险人清单之列。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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