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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0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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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 16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 在建筑工 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 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 险人。 上述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 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 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一)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 格丧失; (二)被保险人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下同) ,该被保 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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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 一、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附加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可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依照约定的给 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险保险责任须符合如下规定: 一、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 因疾病 进行住院治疗的 ,等待期为 30天。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遭受意 外伤害事故 而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住院治疗,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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