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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0
建设工程停工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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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 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 的停工损失。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的损失应该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 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 补偿原则 第四条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 现场签证 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 周转材料 和机械停滞 以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 事前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按本法第三章,第 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 停工日期的确定 第六条 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 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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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的主体多等特点,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经常性会出现各类非合同所能涵盖和预 期的事项,这就需要合同各方主体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 不断根据 各类变更事项,通过签证予以补充和确认,对涉及质量变化、设计变 更、工程量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事项进行及时的确认,这就 是签证。签证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合同法、建筑法中没有签证的概念 定义,这是建筑行业约定俗城的一个称谓。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由于对方的违约、 过错而给己方造成 的损失,需要通过提出经济赔偿、 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 求得补偿。 签证是各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行为,索赔是主张未得到认可, 从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 签证是确认变更的事实, 旨在固定 证据,为索赔成功打下基础;索赔是主张权利的行为,索赔是否成功 有待签证单据的支持,所以在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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