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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25
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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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2006年 1月 12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的管理,确保安全度汛,保障经济建设 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东省 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管理的主 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规划、国土、建设、交通、公 安、环保、城管等与河道堤防管理有关的部门,应协助河道堤防主管 部门,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 河道堤防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四条 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 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为历 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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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苏水政 [2002]34 号,根据 2004 年 7 月 5 日江苏省水利厅苏水政 [2004]20 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确保 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和《江 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 洪区和蓄滞洪区) 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 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 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 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 运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 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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