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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11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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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 社会建设, 提升建筑节能工作水平, 促进建筑节能快速发展, 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励 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按激励性转移支付形式、用于 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奖励原则: 坚持“贡献大、 得益多”、“完成好、 奖励多”原则,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贡献大、 完成好的地方, 奖励资金安排多。同时,与相关专项资金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 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 市(州)政府依据与省政府签订的 《湖北省“十 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书》 ,将各项 任务指标按年度分解到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 , 并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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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活动,确保 混凝土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及《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 制定本办法。 b5E2RGbC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使 用、监管等活动 ,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 质企业,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拌合 物混凝土。 p1EanqFD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 使用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具有散装水泥及预 拌混凝土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和推进绿色生产管 理;所属具有建筑市场行为监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预拌混凝土市场 行为监督管理;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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