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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15
锅炉房设计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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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符合安全规定, 节约能源和保 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 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 0.1~ 3.82MPa 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 450℃;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 0.7~58MW 、额定出口水压为 0.1~2.5MPa 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 180℃;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 1.0.3 条 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 1.0.4 条 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

锅炉房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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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 4 月 19 日 锅炉房设计规范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2 2020年 4 月 19 日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92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第一节 土建 第二节 电气 第三节 采暖通风 第四节 给水排水 第一节 土建 第 13.1.1 条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 4t/h、 热水锅炉超定出力大于 2.8MW 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 等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 小于或等于 2.8MW 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二、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 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 置防火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三、燃气调压属于甲类生产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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