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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13
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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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歼发企业办理抵押信息确认后,抵押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办理完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之日起 3个工作 口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到市、区县建委进行抵押信息确认。 五、房屋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情况在预售合同 中书面告知买受人。已签订预售合同的须在补充协议中告知买受人,未告知买受人抵押情况的.发生的纠纷由开发企业负 责承担民事责任。 六、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房屋已设定抵押的,开发企业应先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开发企业未办理抵押注 销登记的应由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备申请书》上签署已被告知所购房屋有抵押且同意预售 登记的书面文字。 七、本通知自2006年 4月 15日起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o0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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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号)和《关于 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 (建设部公告第 278号), 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执 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注册申请表及网上申报要求 申请注册的申请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 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申请 人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 www.cin.gov.cn )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 (www.cein.gov.cn) ,登录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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