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1号, 2008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第 36次常务会 议修订通过,自 2009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保护森林资源, 维护 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城市市区的 除外。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负责组
常开防火门和常闭防火门 防火门一般都设置在疏散门或安全出口处。 防火门既是保持建筑物防火 分隔完整性的主要物件之一, 又是人员疏散经过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 需要开启的门。防火门按其开启方式可分为常开防火门和常闭防火门。 常开防火门平时处于开启状态, 火灾时必须自动关闭。《建规》第 7.5.2 条第二款中规定: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 并应有信号反馈 的功能。既常开式防火门必须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常闭式防火门 的自行关闭与顺序关闭功能一般通过机械闭门器或机械顺序器就可以 单独实现,无需电气控制。除非特殊要求,常闭式防火门一般也不需要 设置状态监视。 因此,如果设计人员在建筑图纸中只注明防火门的耐火 极限而未明确防火门的控制方式, 电气专业设计人员也就顺理成章地认 为防火门为常闭防火门。 审查中也发现有些业主认为电动控制的常开防 火门,结构复杂,价格较贵,也就有意让设计人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