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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25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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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经管制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经管,规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审查工作程序,确保其有效实施, 积极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公路水运工程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经管。其他工 程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无明确规定时,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修正版,主席令 13号) 3.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经管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号) 3.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经管办法》 (交通部令 2007年第 1号) 3.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经管办法》 (建质〔 2009〕87号) 4.经管职责 4.1 公司安全质量部是本制度制定、修订和实施指导、监督、检查的主责部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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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下简称“危大工程”), 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 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 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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