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 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 2012年 9月 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2年 7月 2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 规范城乡规划编 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实 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 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 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的资质管理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2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 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 年 9月 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2年 7月 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 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 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实施对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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