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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2
钢结构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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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3 钢结构防火要求 3.0.1单、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中的各类钢构件、组合构件等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3.0.1 和本章的相关 规定。当低于规定的要求时,应采取外包覆不燃烧体或其他防火隔热的措施。 表 3.0.1 单、多层和高层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耐火等级 耐火极限 (h) 构件名称 单、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级 二级 承重墙 柱、柱间支撑 梁、桁架 楼板、楼面支撑 厂、库房 民用 厂、库房 民用 不要求 屋顶承重构件、 屋面支撑、系杆 厂、库房 民用 不要求 不要求 疏散楼梯 厂、库房 民用 不要求 注:对造纸车间,变压器装配车间、大型机械装配车间、卷烟生产车间、印刷车间等及类似的车间,当 建筑耐火等级较高时,吊车梁体系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中梁的耐火极限要求。 3.0.2钢结构公共建筑和用于丙类和丙类以上生产、仓储的钢结构建筑中,宜设置

变电站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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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站防火要求 防火与蓄油设施 5.1条 原标准第 4.4.1条~第 4.4.2条修改条文。 对于油断路器、 油浸电压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等带油电气设备, 按电 压等级来划分设防标准, 既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油量的多少, 又比较 直观,使用方便,能满足运行安全的要求。例如 20kV 及以下的少油 断路器油量均在 60kg 以下,绝大部分只有 5kg~10kg,虽然火爆事 故较多,爆炸时的破坏力也不小 (能使房屋建筑受到一定损伤,两侧 间隔隔板炸碎或变形,门窗炸出,危及操作人员安全等 ),但爆炸时 向上扩展的较多,事故损害基本上局限在间隔范围内。因此, 只要将 两侧的隔板采用非燃烧材料的实体隔板或墙 ,从结构上改进加强是可 以防止出现这类事故的。 5.2条 原标准第 4.4.3条保留条文。 原标准规定屋内断路器、电流互感器总油量在 60kg 以上及 10kV 以 上的油浸式电压互感器, 应设置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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