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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11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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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7号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已经 2014年 6 月 17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4年 6月 20日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 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 ”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 运输设备安全可靠,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 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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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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