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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13
变电所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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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第二节 对建筑的要求 第 6.2.1条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 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 于 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 6.2.2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 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 6.2.3条 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 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 碱、蒸汽、 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 6.2.4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 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 6.2.5条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 地(楼) 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 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 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 6.2.6条 长度大于 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

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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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4 年 11月 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 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 10kV 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 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 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 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 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 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 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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