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03.23
合造价〔20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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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站 合造价〔 2011〕12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规范工程计价行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 369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省政府 145号令 )等相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参与工程竣工结算各方职责 1、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合同约 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工作。 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竣工 结算审核工作。 承包人对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2、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竣工 结算进行审核,应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人员配备情况,合理安排项目 审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 发包人不得以合同

公路法199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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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 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 2008-11-28 15:04:59 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 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 制发”的规定, 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 偿、罚款标准》(粤交公 [1992]261 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 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 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 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 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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